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上訴人 許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