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沈仲逸
陳泳安
被 告 林科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民事訴訟乃係附麗於刑事訴訟,自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如刑事訴訟並未起訴或已經終 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 訟起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等對被告林科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 並無因致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而經刑事訴訟起訴在案,此經本 院查明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本院自應判 決駁回之。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意旨,原告就其主張受詐騙之 事實,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如經檢察官 起訴,始可向本院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