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0號
PCDM,101,聲,80,20120105,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鳳儀原名:鄭玉.
具 保 人 林瓊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瓊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瓊雲因被告鄭鳳儀原名:鄭玉涵 、鄭玉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鄭鳳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25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通知其到案執行, 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 告均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 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4 份、100 年9 月19日及100 年10月14日通知書各1 紙、拘 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 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