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9號
PCDM,101,聲,35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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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合計零點柒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只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只、扣案分裝杓壹支、玻璃球壹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子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 第48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合計0.7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 只內之甲 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屬違禁物,而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 只、扣案分裝杓1 支、玻璃球1 顆等物 ,則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子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4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於101 年1 月8 日 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而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淨重合計0.7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3 只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為 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 只、 扣案分裝杓1 支、玻璃球1 顆等物,則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 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前揭條文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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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