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0號
PCDM,101,聲,350,201201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