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天良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天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天良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 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 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 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 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三、經查,受刑人溫天良(一)於97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 刑2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二) 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3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 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870 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 第169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三)又因侵占等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6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一)、(二)、(三) 所示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指揮 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2 月1 日,累進縮刑96日,縮 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10月28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 13367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