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麗銀
受 刑 人 紀念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麗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紀念君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洪麗銀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