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許鳳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涼被袋(大)參佰玖拾伍個、壹佰伍拾肆個,及(小)參拾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許鳳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870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期滿在案。而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涼被袋(大) 395 個、154 個,及(小)32個,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被 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 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 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87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處分並業經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緩字第30號案卷在卷可查。扣 案之仿冒LV商標涼被袋(大)395 個、154 個,及(小)32 個,屬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第82條之商品,依商標法 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 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之扣案物品,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