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號
PCDM,101,聲,1,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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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義吉
      黃教水
      楊玉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
度聲沒字第8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義吉黃教水楊玉發前因涉嫌賭博 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97年度偵字 第29524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500元係分別為當場 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李義吉等人陳明在卷 ,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李義吉黃教水楊玉發,於民國97年10月3日 下午3 時起,在公眾得出入之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 市土城區,下同)福祥街95巷之土地公廟內,以撲克牌賭博 財物,經警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查獲,並當場扣得其等賭博 用之該副撲克牌、賭檯上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500元,而 被告三人所涉犯之賭博犯行,業經聲請人以該署97年度偵字 第29524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等 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是扣案之該副撲克 牌及賭資,既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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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