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1年度,1號
PCDM,101,撤緩,1,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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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衡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
度訴字第27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 年度執聲字第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衡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衡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 緩刑3 年,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在緩 刑期內即100 年7 月15日晚間8 時許(聲請書誤載為8 時許 ),在其新北市○○區○○街35巷14弄5 號3 樓住處,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63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 定,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 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鄧衡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 徒刑8 月,緩刑3 年,於民國99年11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 自99年11月24日起至102 年11月23日止。詎其不知悛悔,竟 於緩刑期內之100 年7 月15日晚間8 時許,在其前揭新北市 蘆洲區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636號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上述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2 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1 份在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前 ,亦曾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2 月16日3 時許,在上開住處,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且經本院於100 年3 月 31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2254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 月,於100 年5 月3 日確定。是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第 一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本應時時戒慎 ,然卻再為施用毒品犯行,雖該行為並未危害他人而屬自戕



,惟已足以影響社會風氣,並衍生他種犯罪。從而,足認被 告經前開偵審程序仍未能心生警惕,前開緩刑之宣告確已難 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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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