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段誠袖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龍寶麒
上列被告龍寶麒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
原告段誠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