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劉書瑋
被 告 蘇明春
兼法定代理人 蘇成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周柏翔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兼法定代理人「蘇文堂」均更正為「蘇成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蘇成法」之姓名均誤植為「蘇文堂」,依前開說明,自得予 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