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季華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魏佳玲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