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0年度,384號
PCDM,100,簡附民,384,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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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吳培正
被   告 蔡林峯
上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葉林峯」均更正為「蔡林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葉林峯」, 顯均係「蔡林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蔡林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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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