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0年度,650號
PCDM,100,簡上,650,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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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堃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844號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806號),提起上訴,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31457 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堃煥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堃煥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機 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竟 仍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11 月12日下午1 時多許,在桃園縣南崁交流道附近某貨運行, 將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7號帳戶(下 稱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 至新竹某貨運行,由詐騙集團所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取得,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其向他人實施 詐欺取財之目的。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分別對蘇子秦邱俞豪、楊家豪、郭俊輝姜志航陳毅倫黃梓航、謝麗雁、葉川銘藍靜芳及陳玫 利為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 轉帳、存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游堃煥前揭帳戶後,旋即遭 提領一空,嗣渠等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 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游堃煥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 人即被害人蘇子秦邱俞豪、楊家豪、姜志航陳毅倫、黃 梓航、謝麗雁、葉川銘藍靜芳陳玫利於警詢時證述、證 人即被害人郭俊輝之配偶郭美秀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華 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99年12月10日華鶯存字第00203 號函及 所附被告之健保卡、身分證、自99年10月8 日起至99年11月 14日止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99年11月24日一 鶯歌字第00216 號函及所附顧客資料查詢單顧客資料變更登 錄單、自99年11月12日起至99年11月22日止之交易明細、被 告之身分證、開戶作業檢核表、永豐商業銀行鶯歌分行99年 12月20日永豐銀鶯歌分行(099 )字第00033 號函及所附客 戶基本資料查詢、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印鑑卡、個人影 像、自99年11月8 日起至99年11月15日止之交易明細、99年 11月12日之託運單各1 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㈠被害人蘇 子秦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及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各1 紙;㈡被害人邱俞豪之新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 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各1 紙;㈢被害人楊家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及YAHOO!奇摩拍賣網路資料1 份;㈣被害人郭俊輝之配偶郭美秀之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 學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被害人郭俊輝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各1 紙;㈤被害人



姜志航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內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5 紙及第一銀行交 易明細3 紙;㈥被害人陳毅倫之臺南縣(現改制為臺南市) 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㈦被害人黃梓航之內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紙; ㈧被害人謝麗雁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各1 紙、MSN 聊天訊息及露天拍賣網站資料各1 份;㈨被害 人葉川銘之內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現改制 為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行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紙、露天拍賣 網站資料、競標物品違規被移除、賣家停權通知各1 份;㈩ 被害人藍靜芳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及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3 紙;被害人陳玫利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中山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紙及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1 紙等件在卷可按。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復 按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 卡一事,原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 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於郵局或 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 ,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於銀行或 郵局等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且一人並可於不同之金 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屬眾所周知之事實,亦 為被告所應知,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



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向人收購或借用存款帳戶供己使用 ,衡情對於該等帳戶是否供犯罪集團為詐欺犯行等不法目的 使用當有合理之懷疑,以被告係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且利用 他人帳戶從事詐欺,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依其個人之經 驗,應有預見提供存摺及提款卡供他人使用,係幫助他人從 事詐欺犯行,是被告有幫助詐欺之行為及不確定故意,至為 灼然。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 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提供前開3 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 團分別向被害人蘇子秦邱俞豪、楊家豪、姜志航陳毅倫黃梓航、謝麗雁、葉川銘藍靜芳陳玫利為詐騙行為, 而同時觸犯11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31457 號移送併 辦關於被害人陳玫利遭詐欺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處刑關於 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被害人遭詐欺部分,被告所提供予詐 欺集團使用之永豐銀行帳戶係屬同一帳戶,自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上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審未及審酌被害人陳玫利亦受詐騙之被告所為幫助詐 欺之犯行,尚有未合;㈡又被告在本院審理時,業已與被害 人邱俞豪、楊家豪、姜志航、謝麗雁、葉川銘藍靜芳、陳 玫利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失,且上開被害人均表示願 宥恕被告前開犯行,此有本院100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1 、 252 、253 、254 號調解筆錄、100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87 號調解筆錄、100 年度附民第816 號和解筆錄、101 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6 號調解筆錄各1 份、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4 紙 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紙在卷可按。而其餘未達成和解之被 害人,則係經本院通知行調解期日,惟不願到庭,始未達成 和解。是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被告犯後深知悔意,並賠償前 開被害人因遭詐騙之全部損失等情,顯有未洽。綜上,被告 原係否認幫助詐欺犯行而提起上訴,但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 承被訴幫助詐欺犯行,並表示願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而請 求從輕量刑,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 之處,仍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急需用錢,將前開3 家銀行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助長他人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



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 會治安,自應予非難,而被告雖有前科,素行非佳,且被害 人所受損失非少,然被告業已賠償被害人邱俞豪、楊家豪、 姜志航、謝麗雁、葉川銘藍靜芳陳玫利所受損失,而其 餘被害人蘇子秦郭俊輝陳毅倫黃梓航則係經受通知不 願到庭,始未達成和解,已如上述,暨斟酌其犯罪後業已坦 承犯行,深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璧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編號│被害人匯入被告所│被害人 │詐騙行為及被害人損失金額│
│ │有之金融機構帳戶│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鶯歌│蘇子秦 │於99年11月14日上午7時許 │
│ │分行帳戶(帳號:│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000-000000000000│ │照相機及電腦之不實訊息,│
│ │號,聲請處刑書誤│ │致蘇子秦陷於錯誤,下標購│
│ │載為000-00000000│ │買,並於99年11月14日下午│




│ │636 號,應予更正│ │3時5分許,轉帳新臺幣(下│
│ │) │ │同)1萬2,000元至前揭帳戶│
│ │ │ │內。 │
├──┼────────┼─────┼────────────┤
│ 2 │同上 │邱俞豪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3時43 │
│ │ │ │分許,撥打電話給邱俞豪,│
│ │ │ │佯稱係寶萊網路購物中心客│
│ │ │ │服人員,表示邱俞豪先前網│
│ │ │ │路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須至AT│
│ │ │ │M操作,始能取消分期設定 │
│ │ │ │,致邱俞豪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下午4時28分許,依 │
│ │ │ │其指示至新竹市○○路○段│
│ │ │ │101號清華大學校內郵局ATM│
│ │ │ │,轉帳2萬9,989元至前揭帳│
│ │ │ │戶。 │
├──┼────────┼─────┼────────────┤
│ 3 │同上 │楊家豪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3時30 │
│ │ │ │分許,撥打電話給楊家豪,│
│ │ │ │佯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路客│
│ │ │ │服人員,表示楊家豪先前購│
│ │ │ │買牛仔褲,誤設定為分期付│
│ │ │ │款,須至ATM操作,始能取 │
│ │ │ │消分期設定,致楊家豪因而│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時 │
│ │ │ │43分許,依其指示至高雄市│
│ │ │ │三民區○○○街德智郵局 │
│ │ │ │ATM,轉帳2萬9,988元至前 │
│ │ │ │揭帳戶。 │
├──┼────────┼─────┼────────────┤
│ 4 │ 同上 │郭俊輝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5時許 │
│ │ │ │,在PCHOME網站刊登販售筆│
│ │ │ │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致郭│
│ │ │ │俊輝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買,並於同日下午6 時26分│
│ │ │ │許,在臺南縣學甲鎮(現改│
│ │ │ │制為臺南市學甲區○○○路│
│ │ │ │446 號第一銀行ATM ,轉帳│
│ │ │ │9,000 元至前揭帳戶內。 │




├──┼────────┼─────┼────────────┤
│ 5 │第一商商業銀行鶯│姜志航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6 時55│
│ │歌分行帳戶(帳號│ │分許,撥打電話給姜志航,│
│ │:000-0000000000│ │佯稱係郵局客服人員,表示│
│ │1號) │ │姜志航先前購買Timberland│
│ │ │ │外套,在收貨時誤設定分期│
│ │ │ │付款,須至ATM 操作,始能│
│ │ │ │取消設定分期,致姜志航因│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8 │
│ │ │ │時14分、8 時17分、8 時22│
│ │ │ │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之第│
│ │ │ │一銀行ATM ,分別存入現金│
│ │ │ │9 萬3,000 元、3,000 元、│
│ │ │ │4,000 元,共計10萬元至前│
│ │ │ │揭帳戶內。 │
├──┼────────┼─────┼────────────┤
│ 6 │同上 │陳毅倫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8 時4 │
│ │ │ │分許,撥打電話給陳毅倫,│
│ │ │ │佯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
│ │ │ │服人員,表示陳毅倫先前網│
│ │ │ │購側背背包,誤設定為分期│
│ │ │ │付款,須至ATM 操作,始能│
│ │ │ │取消分期設定,致陳毅倫因│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9 │
│ │ │ │時3分 許,在臺南市東區東│
│ │ │ │和路45號臺南小東郵局ATM │
│ │ │ │,轉帳1 萬3,989 元至前揭│
│ │ │ │帳戶內。 │
├──┼────────┼─────┼────────────┤
│ 7 │同上 │黃梓航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4 時40│
│ │ │ │分許,撥打電話給黃梓航,│
│ │ │ │佯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
│ │ │ │服人員,表示黃梓航先前網│
│ │ │ │路購買物品,誤設定分期付│
│ │ │ │款,須至ATM 操作,始能取│
│ │ │ │消分期設定,致黃梓航因而│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9 時│
│ │ │ │9 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重│
│ │ │ │慶南路一段30號第一銀行AT│
│ │ │ │M ,依其指示存入現金4 萬│




│ │ │ │5,000 元至前揭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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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永豐銀行鶯歌分行│謝麗雁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10時27│
│ │帳戶(帳號:807-│ │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
│ │00000000000000號│ │站刊登販售GF1 (聲請處刑│
│ │) │ │書誤載為GEI ,應予更正)│
│ │ │ │單眼相機之不實訊息,致謝│
│ │ │ │麗雁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買,並於同日晚間10時27許│
│ │ │ │,在新竹縣湖口鄉工業區之│
│ │ │ │永豐銀行ATM ,轉帳1 萬 │
│ │ │ │1,000 元至前揭帳戶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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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葉川銘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10時許│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 │ │ │廠牌CANON 、型號550D單眼│
│ │ │ │數位相機之不實訊息,致葉│
│ │ │ │川銘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
│ │ │ │買,並同日下午10時33分許│
│ │ │ │,在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
│ │ │ │為臺中市豐原區○○○路統│
│ │ │ │一超商內中國信託銀行ATM │
│ │ │ │,匯款1 萬5,150 元至前揭│
│ │ │ │帳戶內。 │
├──┼────────┼─────┼────────────┤
│ 10 │同上 │藍靜芳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9 時許│
│ │ │ │,撥打電話給藍靜芳,佯稱│
│ │ │ │係森森購物台客服人員,表│
│ │ │ │示藍靜芳先前網路購買物品│
│ │ │ │,以信用卡繳款方式有問題│
│ │ │ │,須至ATM 操作,致藍靜芳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99年11月│
│ │ │ │15日凌晨0 時54分許、1 時│
│ │ │ │1 分、1 時6 分許,在桃園│
│ │ │ │縣之永豐銀行ATM ,分別存│
│ │ │ │入6 萬元、4 萬元、1 萬元│
│ │ │ │,計11萬元至前揭帳戶內。│
├──┼────────┼─────┼────────────┤
│ 11 │同上 │陳玫利 │於99年11月14日下午8 時30│
│ │ │ │許,撥打電話給陳玫利,佯│




│ │ │ │稱係寵物第一網客服人員,│
│ │ │ │表示陳玫利先前網路購物,│
│ │ │ │管理員簽收誤簽為分期付款│
│ │ │ │,須至ATM 操作取消,致陳│
│ │ │ │玫利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下午10時45分許,在宜蘭縣│
│ │ │ │宜蘭市之永豐銀行ATM ,存│
│ │ │ │入10萬元至前揭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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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鶯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