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8307號
PCDM,100,簡,8307,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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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6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俊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俊弘明知其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下 稱:臺灣企銀土城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及彰 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彰化商銀土城分行)開立之帳 號:000000 00000000 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 郵局(下稱:土城學府郵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等金融帳戶,係金融機構供其個人存提款項使用,並可預 見提供該等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 ,詎其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 100 年8 月15日某時,在其新北市○○區○○路233 巷17號 10樓住處附近之萊爾富超商北縣城士店,將上開臺灣企銀土 城分行、彰化商銀土城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土 城學府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以宅配通寄送方式交 與某詐騙集團所屬年籍不詳自稱「陳凱達」之成年人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詐騙時間,向吳佩均曾晁尉陳明雅、吳玲菁、楊柏 毅、徐麗雯及羅詩儂佯稱如附表所示之詐騙內容,致吳佩均曾晁尉陳明雅、吳玲菁、楊柏毅徐麗雯及羅詩儂均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吳佩 均、曾晁尉陳明雅、吳玲菁、楊柏毅徐麗雯及羅詩儂均 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楊柏毅徐麗雯及羅 詩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廖俊弘固坦承申辦前揭帳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 揭犯嫌,辯稱:為應徵兼差工作,而將前揭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等物,寄送與年籍不詳自稱「陳凱達」之成年男 子云云。經查:
⒈被告於上開時、地,將其所有上揭銀行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寄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凱達」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上開銀行之開戶資料、存戶



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應堪認定。又本件被害人吳佩均、曾 晁尉、陳明雅、吳玲菁及告訴人楊柏毅徐麗雯及羅詩儂等 人,係經由詐欺集團以先前之網路購物簽單有誤,需至提款 機操作取消云云為由,使上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手續費不計)匯入 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亦據上開 被害人等於警詢時指訴、證述綦詳,復有被害人吳佩均第一 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1 張;被害人曾晁尉土地銀行自動 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張;被害人陳明雅國泰世華 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2 張;被害人吳玲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1 張;告訴人楊柏毅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張;告訴人徐麗 雯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告訴人羅詩儂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張;前揭被告臺灣企銀土城分行、 彰化商銀土城分行及土城學府郵局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上開帳戶確由犯罪集團使用, 假藉名義,詐騙被害人將金錢匯入無訛。
⒉金融存摺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 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 摺,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 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 理性,始予提供;又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 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此乃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 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 其目的,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 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以被告在交付上開 帳戶予他人時,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自應具有相當之 社會經驗、常識,其對向其收取帳戶之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 帳戶之舉,豈能無疑?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對方於即時通 上有告以其等是從事線上運動彩券賭博工作等語,復參以被 告於100 年8 月15日寄送上開臺灣企銀土城分行、彰化商銀 土城分行及土城學府郵局等帳戶資料與「陳凱達」時,各該 帳戶內之餘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0元、16元、2 元,有 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該詐騙集團成 員已對被告表示自己係不法集團,然被告僅因上開帳戶存款 已剩無幾,自己並無損失之虞,即枉顧其他潛在被害人遭不 法集團持其帳戶實行財產犯罪因而失財之高度風險,於毫不 在意所應徵之公司名稱、經營者真實身分及該公司成員實際



從事何種活動等重要資訊之心態下,恣意交付具有專屬性之 上揭帳戶資料並告以密碼,使對方於取得後得充分自由使用 上揭帳戶,亦得作為不法犯罪取得犯罪所得之用,被告暨預 見及此,卻仍決意交付帳戶供對方使用,足認其具有幫助他 人為財產犯罪之意思甚明。
⒊再詐欺集團經常以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常 以應徵工作、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為由,誘使他人提供金融 機構之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 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 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 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 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 有之認識。因之,被告將其所有上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 對該蒐集帳戶之人將可能以該帳戶供作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 乙節,應有所預見。況被告與「陳凱達」素昧平生,其僅係 以網路即時通之方式與對方聯絡,然對其之真實姓名、年籍 為何等資訊均一無所悉,豈有在與對方素未謀面,即率予交 付前揭帳戶供對方使用?足徵被告前揭所辯,明顯悖於常情 。
⒋另就取得上開帳戶之第三人而言,該人既有意利用上開帳戶 作為詐騙之工具,當無選擇一隨時可能遭真正存戶掛失而無 法使用之帳戶之可能,輔以現今社會上,確實存有不少為貪 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供人使用之人,是該第三人僅需付出 少許之金錢,即可取得可完全操控而無遭掛失風險之帳戶, 否則,若被告在該第三人尚未行詐前,或行詐後,尚未將帳 戶內之款項提領出前,上開帳戶即被掛失或遭提領,該第三 人豈非無法遂其詐財之目的,該第三人絕無將涉及詐騙成否 之關鍵置於如此不確定境地之可能。
⒌綜上,被告所辯顯係臨訟編纂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廖俊弘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吳佩均等七人得逞 ,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 被告提供多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 風氣,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品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內容 │匯款時、地│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 │ │ │ │ │(新臺幣)│ │
├──┼───┼────┼──────┼─────┼─────┼─────┤
│ 1 │吳佩均│100年8月│自稱係奇摩拍│100年8月16│5,432元 │臺灣企銀土│
│ │ │16日18時│賣網站賣家客│日21時34分│ │城分行 │
│ │ │46分許 │服人員,佯稱│許,在某第│ │ │
│ │ │ │:因網路購物│一銀行之自│ │ │
│ │ │ │資料填載不清│動櫃員機匯│ │ │
│ │ │ │,須至自動櫃│款 │ │ │
│ │ │ │員機操作,以│ │ │ │
│ │ │ │免遭連續扣款│ │ │ │
│ │ │ │云云 │ │ │ │
├──┼───┼────┼──────┼─────┼─────┼─────┤
│ 2 │曾晁尉│100年8月│自稱係奇摩拍│100年8月16│29,987元 │臺灣企銀土│
│ │ │16日19時│賣網站人員,│日20時11分│ │城分行 │
│ │ │許 │佯稱:因付款│,在土地銀│ │ │
│ │ │ │問題,貨款會│行南崁分行│ │ │
│ │ │ │自帳戶內自動│之自動櫃員│ │ │
│ │ │ │轉出,須至自│機匯款 │ │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取消交易云云│100年8月16│29,987元 │彰化商銀土│
│ │ │ │ │日21時44分│ │城分行 │
│ │ │ │ │,在某郵局│ │ │
│ │ │ │ │之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款 │ │ │
│ │ │ │ ├─────┼─────┼─────┤
│ │ │ │ │100年8月16│30,000元 │彰化商銀土│
│ │ │ │ │日22時16分│ │城分行 │
│ │ │ │ │,在某彰化│ │ │
│ │ │ │ │商銀之自動│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3 │陳明雅│100年8月│自稱係99商品│100年8月16│29,989元 │臺灣企銀土│
│ │ │16日19時│網路賣家,佯│日20時53分│ │城分行 │
│ │ │40分許 │稱:因其內部│許,在臺中│ │ │
│ │ │ │人員作業錯誤│市沙鹿區中│ │ │
│ │ │ │,輸入12次交│棲路54號萊│ │ │
│ │ │ │易資料,須至│爾富超商內│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之國泰世華│ │ │
│ │ │ │作,取消轉帳│銀行自動櫃│ │ │
│ │ │ │動作云云 │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100年8月16│6,567元 │臺灣企銀土│
│ │ │ │ │日21時3分 │ │城分行 │
│ │ │ │ │許,在同上│ │ │
│ │ │ │ │之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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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玲菁│100年8月│自稱係聚日風│100年8月16│29,989元 │彰化商銀土│
│ │ │16日21時│潮日本精品童│日22時8分 │ │城分行 │
│ │ │11分許 │裝雜貨之網路│許,在某郵│ │ │
│ │ │ │賣家,佯稱:│局自動櫃員│ │ │
│ │ │ │因誤認吳玲菁│機匯款 │ │ │
│ │ │ │為批發客戶,│ │ │ │
│ │ │ │所以將其消費│ │ │ │
│ │ │ │設定為12期分│ │ │ │
│ │ │ │期扣款,須至│ │ │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作,取消分期│ │ │ │
│ │ │ │扣款設定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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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楊柏毅│100年8月│自稱係雅虎奇│100年8月16│5,989元 │彰化商銀土│
│ │ │16日22時│摩拍賣網站人│日22時16分│ │城分行 │
│ │ │10分許 │員,佯稱:楊│許,在臺南│ │ │
│ │ │ │柏毅之前網路│市永康區中│ │ │
│ │ │ │購物,誤選為│華路423號 │ │ │
│ │ │ │12期分期付款│國泰世華銀│ │ │
│ │ │ │,須至自動櫃│行之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變│員機匯款 │ │ │
│ │ │ │更付款方式云├─────┼─────┼─────┤
│ │ │ │云 │100年8月16│13,131元 │土城學府郵│
│ │ │ │ │日23時2分 │ │局 │
│ │ │ │ │許,在臺南│ │ │
│ │ │ │ │市永康區中│ │ │
│ │ │ │ │華路425號 │ │ │
│ │ │ │ │中國信託銀│ │ │
│ │ │ │ │行之自動櫃│ │ │
│ │ │ │ │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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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徐麗雯│100年8月│自稱係雅虎奇│100年8月16│10,900元 │土城學府郵│
│ │ │16日22時│摩拍賣網站賣│日23時許,│ │局 │
│ │ │10分許 │家,佯稱:徐│在新北市新│ │ │
│ │ │ │麗雯之前網路│莊區○○路│ │ │
│ │ │ │購物操作錯誤│107號大眾 │ │ │
│ │ │ │,將遭連續扣│銀行之自動│ │ │
│ │ │ │款12個月,須│櫃員機匯款│ │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操作,取消分│100年8月16│18,900元 │土城學府郵│
│ │ │ │期付款設定云│日23時21分│ │局 │
│ │ │ │云 │許,在同上│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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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羅詩儂│100年8月│自稱係網路賣│100年8月16│29,985元 │土城學府郵│
│ │ │16日22時│家,佯稱:羅│日23時22分│ │局 │
│ │ │30分許 │詩儂之前網路│許,在基隆│ │ │
│ │ │ │購物簽單有問│市○○路2 │ │ │
│ │ │ │題,將遭銀行│段安樂郵局│ │ │




│ │ │ │扣款,須至自│內之自動櫃│ │ │
│ │ │ │動櫃員機操作│員機匯款 │ │ │
│ │ │ │,取消分期付│ │ │ │
│ │ │ │款交易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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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