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鄭崇賢
被 告 施柏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 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