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2號
CHDV,101,除,32,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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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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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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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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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商業銀行埤│台中商業銀行埤│99年7月23日 │118,000元 │BTA0000000 │ │
│ │頭分行 何貴清│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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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