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澤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請求返還財務報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
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就請求交還之⑴十八屆住戶大會簽到名冊,⑵十
七屆管理委員會月例會委員簽到名單,⑶十六屆財務報表總
表帳冊,以及每月公報財報、年度財報總表,⑷十七屆財務
報表總表帳冊,以及每月公報財報、年度財報總表,⑸電梯
感應扣密碼,⑹電腦密碼,⑺監視器密碼等項目,於獲勝訴
判決時,約略客觀可得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