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務報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號
CHDV,101,訴,4,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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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澤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提起請求返還財務報表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
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就請求交還之⑴十八屆住戶大會簽到名冊,⑵十
  七屆管理委員會月例會委員簽到名單,⑶十六屆財務報表總
  表帳冊,以及每月公報財報、年度財報總表,⑷十七屆財務
  報表總表帳冊,以及每月公報財報、年度財報總表,⑸電梯
  感應扣密碼,⑹電腦密碼,⑺監視器密碼等項目,於獲勝訴
  判決時,約略客觀可得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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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