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堯禎
原 告 蔡素芬即東益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
8,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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