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6號
CHDV,101,司拍,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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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留置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100年1月16日聲請狀所附台中法院郵局第2860
  號存證信函寄抵內載債務人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即
  彰化縣和美鎮○○路156巷11號)時,該公司確曾設址於其之
  證明,或該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該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之證
  明,抑或其他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該公司,聲
  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之證明及已
  合法送達之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竑瑋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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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