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烱松
相 對 人 蕭錫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錫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田中鎮○○○段439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正本乙份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錫儀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