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84號
CHDV,101,司促,984,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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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范振華
債 務 人 蕭勝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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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