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81號
CHDV,101,司促,981,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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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林鈺評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鈺評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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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