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祥發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萬克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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