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63號
CHDV,101,司促,863,201201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書涵即輝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萬克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
祥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