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三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潘石燕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德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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