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940號
PCEV,90,板小,940,200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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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四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懷
  訴訟代理人 邱譯鋤
  被   告 乙 ○
  兼右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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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