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85號
CHDV,101,司促,485,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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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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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