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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