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許志禎
債 務 人 黃金源
債 務 人 陳淩鑾
債 務 人 周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金源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邀同另債務人陳
淩鑾、周曉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壹
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清償,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
暨約定書為證。詎債務人僅依約繳息至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
,其後履催不繳,現欠本金共陸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整
,依據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
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利息,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及
催告,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喪失期限之利益,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曉鳳、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126706│淩鑾、黃金│1月19日起 │ │ │
│ │元 │源 │ │ │ │
├──┼───┼─────┼──────┼──────┼───────┤
│ 002│新臺幣│周曉鳳、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507292│淩鑾、黃金│1月19日起 │ │ │
│ │元 │源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曉鳳、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6706│淩鑾、黃金│2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周曉鳳、陳│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7292│淩鑾、黃金│2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