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何全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1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