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號
CHDV,101,司促,161,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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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7,8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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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裕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