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陳元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元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676元,專案補償款6000元,共計新臺
幣1867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