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7號
CHDV,101,司促,107,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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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陳元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元品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
  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676元,專案補償款6000元,共計新臺
  幣1867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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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