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67號
CHDV,100,訴,567,201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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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全富
      蕭全銜
      蕭全益
      蕭耀銘
兼上四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蕭耀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蕭奮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7,60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逕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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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