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0號
CHDV,100,訴,230,201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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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才撰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尚茂堂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 萬5,0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8 萬3,1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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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