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7號
CHDM,101,聲,67,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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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美容
      許申霖
      邱愉芳
      許雅如
      粘嘉宬
      林楊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9148號),單獨宣
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拾伍台、計算機柒台、無線電話壹台、列表機壹台、電腦設備(含螢幕、主機)壹台、未完全燒毀簽注單壹包、簽注單肆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9148號被告許美容等涉嫌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 扣案之傳真機拾15 台、計算機7台、無線電話1台、列表機1 台、電腦設備(含螢幕、主機)1台、未完全燒毀簽注單1包 、簽注單4 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 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許美容許申霖邱愉芳許雅如粘嘉宬林楊淑卿所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9年度偵字第91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2 5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簽注單4 張及未完全燒 毀簽單1 包,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 ,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傳真機拾15台、計算機7台、無線電話1台、列表機 1台、電腦設備(含螢幕、主機)1台,則係被告許美容、林 楊淑卿所有,供渠等為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 明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故檢察 官就上揭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宣告沒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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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