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3號
CHDM,101,聲,23,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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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瑞升
具 保 人 劉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胡瑞升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劉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劉欣怡因受刑人胡瑞升犯詐欺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查該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停止羈押釋放一節,有本 院100年刑保字第89號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按,嗣其經合法通 知,應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 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於10 0年11月25日到案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影本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2紙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且其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有本院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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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