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泰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泰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泰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 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應 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 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 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 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 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 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 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 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 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該表所 示之刑,並於同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於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 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
刑人聲請書1份(見106年度執聲字第780號第2頁)在卷可憑 ,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固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4年5月,惟承前述,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應定其 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 示罪責之應執行刑;且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 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加計編號2至3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準此,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固屬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未逾有期徒 刑6月,本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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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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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處有期徒刑伍月│104年8月3 │本院104年度 │104年12月 │本院104年度 │105年2月4 │ │
│ │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日2時許。 │簡字第5212號│15日 │簡字第5212號│日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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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害│處有期徒刑參年│102年5月17│本院104年度 │105年1月27│本院104年度 │105年3月17│編號2至3之│
│ │防制條例│捌月 │日20時許。│訴字第575號 │日 │訴字第575號 │日 │罪,曾定應│
│ │ │ │ │ │ │ │ │執行刑為有│
│ │ │ │ │ │ │ │ │期徒刑4年 │
├─┼────┼───────┼─────┼──────┼─────┼──────┼─────┤5月 │
│2 │毒品危害│處有期徒刑參年│102年7月21│同 上 │ │ │ │ │
│ │防制條例│拾月 │日15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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