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號
PTDV,101,補,8,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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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鍾福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16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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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