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8號
PTDV,100,重訴,18,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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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重仁
      林建全
      林茂樑
      林儀紘
      林秀緹
      林文精
      林英石
      林高望
      林發祥
      林秋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林水令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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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