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0年度,3號
PTDV,100,簡,3,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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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柯麗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景、陳登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從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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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