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8號
PTDV,100,司養聲,38,201201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柯武勇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柯慶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柯武勇係於民國(下同)29 年5 月26日出生,被收養人柯慶勝係於66年11月16日出生, 茲聲請人柯武勇願收養柯慶勝為養子,經徵得柯慶勝之生父 柯義顯、生母宗麗霞、配偶姚文瑛之同意,雙方於100 年12 月7 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 子女契約書、免扶養同意書、配偶同意書、收養同意書、體 格檢查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 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 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 者。又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 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之1 、第1079條第2 項 、第1079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柯武勇之父母柯友文、柯茶花為被收養人 柯慶勝之外曾祖父,柯武勇柯慶勝舅公,有戶籍謄本為 證,並經被收養人柯慶勝、其生父柯義顯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綦詳,有本院101 年1 月1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則收養人 柯武勇與被收養人柯慶勝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彼此係祖孫關 係,收養輩分不相當,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其等間之收養 無效,依同法第1079條第2 項之規定,應不予認可,是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收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