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1年度,1號
PTDM,101,自,1,201201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李清勇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董明正涉犯洩密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之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 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 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 委任,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