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317號
PTDM,100,簡,2317,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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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聖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9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聖興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傅聖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他人財物,法治觀念不佳,兼衡其本 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使用之手段,所生危害尚非重大,暨 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 、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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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