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上字,100年度,6號
PTDM,100,智簡上,6,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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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姚國政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智簡字第19號
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4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調偵字第27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 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 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 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商標法第82條,其法定刑為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而 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中度刑, 並無過重情形,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 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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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