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6年度,5號
ILDV,96,財管,5,201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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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法定代理人 梁建銘
非訟代理人 吳俊儀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送達代收人 李秀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馮建榮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事實欄中關於「馮建榮(男,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里○○○路八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馮建榮(男,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羅東鎮○○里○○○路八六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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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