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號
債 權 人 徐正松
債 務 人 簡宏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肆佰元,
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詎屆期經提示付
款,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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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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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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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9月25日 │64,600元 │100年9月26日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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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11月26日 │100,000元 │100年11月28日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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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年10月5日 │42,800元 │100年10月5日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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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