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甘錦城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 代理人 周鴻君複 代理人 鍾詠聿被 告 甘朝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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