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4號
ILDV,100,訴,254,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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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黃麗卿
原   告 黃麗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余金鐘
      羅姍姍
      曹益銘
      曹益成
      曹雨婷
      曹宇萱
前列四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曹江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1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理由欄所載事項,應於期日前10日以書狀陳述意見,繕本並逕送被告。
理 由
本件被告曹益銘曹益成曹雨婷曹宇萱曹江文於其被繼承人余素秋死亡後,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原告未先行或同時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逕訴請分割共有物,容有未當。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11日辯論終結,就上開事項,未向原告發問或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倘逕為判決,恐有突襲,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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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