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號
ILDM,101,聲,7,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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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焰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零玖公克、驗後餘重零點貳零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 緝字第8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63號被告林焰銅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209公克、驗後餘重0.208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30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 安非1包(淨重0.209公克、驗後餘重0.2088公克),係第二 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 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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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