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潘順隆
即被告之父
被 告 潘俊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易字第
82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儒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潘俊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